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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因公交车闷热发病去世 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5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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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人因公交车闷热发病去世 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5万

一老人坐公交车去看病,在闷热、拥挤的公交车上突然昏倒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
  公交公司为此是否要承担责任?近日,温州鹿城法院一审判决,公交公司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是导致老人死亡的间接原因,应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。
  拥挤的公交车上没开空调
  66岁的温州人黄先生患有肾衰竭。去年7月1日早上6点左右,他乘坐66路公交车,前往温州市区医院治疗。
  “那天天气很热,司机没有开空调,大家都叫司机快点开空调。”72岁的陈婆婆当天坐在第3排,她说车开了一段时间后,就听到黄先生说自己热到不行了。
  6:33左右,黄先生突然昏迷。根据监控录像显示,35分36秒、38分56秒,因公交车两次刹车,黄先生的头两次撞到座位前的栏杆上。
  有乘客朝售票员和驾驶员喊要求停车,但公交车还是继续行驶。直至黄先生口吐白沫,多名乘客大喊有人闷倒了,售票员才通知驾驶员停车。售票员拨打了120,此时黄先生已昏倒14分钟,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。
  法院:公交公司负有救助义务
  黄先生的家人认为公交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去年12月13日,他们将公交公司告到了法院,索赔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31万余元。
  鹿城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这个案子。法院认为,不可否认黄先生的直接死因系肾衰竭引发心跳呼吸骤停,有其自身原因。但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,在承运过程中,负有救助患有疾病乘客的义务。
  根据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,在黄先生昏迷过程中,售票员和驾驶员都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救助措施,没有为黄先生的抢救赢得时间。法院判决公交公司承担10%的责任,按总损失50余万元算,赔偿5万余元。
  在公共场所受到伤害有几种情形可以索赔
 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一来表示,不管有没有收费,公共场所的所有者、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
  这类场所包括广场、公园、马路、商场、银行、博物馆、学校等。
  如果这些公共场所因自身的原因对他人造成损害的,将承担侵权责任。比如地太滑、窨井盖丢失、树枝砸伤人等。具体赔偿金额看双方过错比例。
  如果因第三方侵权造成他人损失,而公共场所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将承担补偿责任。比如有人在银行砍人,而银行没做好防范等。






评语:这个社会的老人是越来越危险了,真的是碰不得啊。珍爱生命远离老人。

[ 本帖最后由 icefire44 于 2014-7-22 19:27 编辑 ]
本帖最近评分记录
  • 鑫一 金币 +4 感谢分享,论坛有您更精彩! 2014-7-23 08: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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很纳闷  当时乘客让停车  为什么不停车 ???这样的情况不算紧急情况吗???还有   好像现在大部分车上都配有空调吧    为什么不开?乘务员跟司机不热??  追究公交公司的责任  是正确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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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无数次在各论坛上不断强调:珍惜幸福生活,远离陌生老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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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判赔应该是合理的。请各位看清除了,是负担10%的损失,不是百分之百!老人自身承担了90%的责任比例!不要动不动就就讲远离老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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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营商对他的客户应该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和义务,判决结果还是可以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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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判决结果没什么好说的,很公平很公正,但是老人最好不要独自外出,尤其是在极端的天气和环境下,很容易出意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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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只看标题啊,这个内容只是说有救助义务而已啊,公司没有及时施救而已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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